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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5-1

法定建筑区划内共有权的意义

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的意义,主要在于依法确认、保护与利用众业主共同的利益,着重区分物业小区共有设施与市政公共设施和物权范围与四至界线,同时区分物业小区众业主的财产共有权和个人业主的财产享用权或者便利权,以利于定分止争,改善物权关系和共有关系。

为什么物权法能够将建筑物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归属,一般“法定”为属于业主共有的权利?

第一,物权法需要均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物权法需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兼顾“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同生活,共同享有”和“保障业主们方便生活、安全生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的基本原则,从而达到业主们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利益均衡、制度均衡,达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动态平衡的两个均衡的目的。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过程中,已经从业主身上获得了巨大利益,理应适当地放权让利,这是一层利益均衡关系;物业服务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劳务公司,不能与开发商一起合伙坑害业主,不能取得不当得利,更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损害业主的共有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理应对业主让利,这是另一层利益均衡关系。

物权法能够将建筑物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归属,一般“法定”为属于业主共有的权利,就是利益关系均衡的结果,是完全合情合理的物权设置。否则,业主最基本的土地使用权、通行权、绿地使用权、公用设施使用权、物业服务利用权和公共场所使用权等共有权就不能得到保障,也无助于解决物权纠纷。

第二,物权法需要遵从商品价值法则。

商品价值法则,是关乎各个单位或者个人利益的法则,是平衡商品价值与物权取向的法则。商品作为交换的载体,是在人与人的合约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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