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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5-1(第3节)

以便于物尽其用,人尽其权,最大限度地定分止争、理顺物权关系。

首先,土地权属方面需要定分止争。

法律规定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使用权人所有,这是一种“两权分离”的政策。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是理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的一个最基本步骤。

土地权属定分止争,所涉及的对象是“三角四方两极”。三角,是指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四方,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一般而论,三角纠纷为其主要纠纷,而以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最为显著,而某些物业公司实际上是开发商的关系人、留守处。两极,就是开发商与业主这两极,开发商代表强势的一方,业主代表弱势的一方,这两极之间经常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

按照利益均衡原则,物权法定的基调应当适当地向弱势者一方倾斜,即应当向业主一方倾斜。对于开发商而言,无论是处于买方或者是卖方市场地位,情景上仍然是处于强势、优势地位,而业主是处于弱势、劣势地位。当开发商的优先权过于庞大时,应当适当削减其优先权地位;当业主的优先权过于渺小时,应当适当增加其优先权地位。唯有如此,法律的天平就可以达到相对公平的情势。

开发商从政府手中购买得土地使用权,形成了建筑物的地产所有权。当建筑物的产权转移到业主手中时,该土地使用权与地产所有权也一并转移给了业主。此时,国家的土地权属是“影子”的土地所有权,实际的土地支配权属于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和共有权、共管权均属于业主,建筑物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与国家并无物权关系,与开发商也了断了物权关系。它们都是建设在土地之上的人造物,与土地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密不可分,既然这些权利已经转移到业主份上,那么,以上项目属于业主是天经地义的了,同时,也排除了物业公司所有的可能性。

其次,公共设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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