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止争。
在这里,将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统称为“公共设施”。基本思路还是“谁出资,谁所有;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同生活,共同享有。”以此来界定各自的权利。
定分止争的标的物如下。
1、业主的道路共有权。物权法已经确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解读:(1)区划内的权属。房地产建筑规划区内的道路,由开发商所建,在出售商品房的同时将该道路打包出售给了众业主,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众业主。每个业主所获得的权利是道路共有权、适当的汽车停放权。物业公司获得道路享用权。(2)区划以外的权属。这里的城镇公共道路,是指建筑规划区以外的道路,一般为市政所建,所有权属于国家。如果是地方民间捐资修建的,也归属于国家所有。而各个小区的业主,可以从市政方面获得道路的享用权,但以免费通行为限,不包括停放汽车的权利在内。
2、绿地共有权。物权法已经确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中,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是土地使用权的业主共有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业主共有,并非土地所有权的共有,土地所有权永远是是专属国家所有的。
解读:(1)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这是由于业主的土地使用共有权派生出的业主绿地共有权,包括楼房四至范围的林木、绿草地和荒地、空地在内。绿地,对于业主来说是环境配套的权利。但有的开发商却利用业主的大片绿地来开发房地产业,牟取暴利。业主可以向开发商讨说法,要求开发商赔偿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损失。(2)属于城镇公共绿地,属于全城镇居民共有。业主和开发商侵占城镇公共绿地,就是侵犯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政府有权拆除违章建筑,并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城镇的绿地所有权是全城镇居民的绿地共有权,其分界线就是业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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