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区以外的绿地。(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或者建筑区划外的绿地,属于个人所有的例外情形。一是多数出现在城中村与建筑小区相互穿插的区划范围内,二是出现在大区套小区的规划区域范围内。比较常见的是小别墅区内,存在个人独有的绿地。但物权法原则上不赞成公共小区的绿地分片瓜分给私人独有。
3、业主的公共场所共有权。物权法已经确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的公共场所,是指住宅小区内建设费用已经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和娱乐场所、防空洞及地道、地下室、公共厕所,室外的蓝球场、游泳场、健身场等体育场。这些公共场所有些是开发商建造的,有的是业主后来集资建造的。以上公共场所的共有权属于业主共有,一般不作为营利性的场所使用。假设作营利场所使用,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收益的权利。
4、业主的公用设施共有权。物权法已经确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的公用设施,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经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水管、水箱水池、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系统、路灯、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共走廊、天台、晒衣台、围墙。上述的1公路、2绿地,实际上也是归属于公用设施,只是产权需要进一步明确,才分离开来而已。所有这些项目的共有权,是与业主的专有权紧密关联的,一般而论,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有的锅炉、暖气线路可能会涉及到若干个小区的业主共有权。
5、业主的物业服务用房共有权。物权法已经确定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的物业服务用房,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经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物业管理中心用房、保安哨位哨房、厨房、职工宿舍。这些房屋的信托使用权是属于物业公司的,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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