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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6-1(第3节)

二、规划车位车库条件下的业主优先权

规划车位、车库条件下的业主优先权,一般是指室内预设的车位、车库的业主优先权。受供求关系和其他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业主的优先拥有权或者优先购买权、优先获赠权、优先租用权会受一定的影响。

规划车位、车库条件下的物权化方向,是因时因条件因情势而定的。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大类。

1.建筑区划内已经确定的个人车库、个人车位既不是共有权,也不是专有权,可以称之为供有权。供有权,是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给特定的业主占有支配的权利,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不论业主是否有车,通过出售、赠与、出租等办法让业主占有支配。业主可以转出售、转赠与、转出租。其中,转出售、转赠产生了转移车库车位的所有权,转出租产生了转移车库车位的使用权。

2.建筑区划内没有确定个人车库、车位归属的仍然是业主共有权。这种权利产生于地下室、防空洞内的临时车库,以及室外道路上的临时车位。室外道路上的临时车位归属于业主共有,出租以后变成了使用租赁人的个人使用权,但业主所有的共有权不变。

规划车位、车库条件下的业主优先权的主要内容。

第一,规划车位、车库数量有限时的业主优先权

在规划车位、车库数量有限的时候,其基本原则是“个人限量供应,先购(赠、租)先得,后购(赠、租)后得,不购(赠、租)不得”,个别情况(开发商给予某些业主预留的车位、车库)除外。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业主购(赠、租)总人数超过总量的车位、车库数,谓之卖方市场,供不应求。业主的优先权是相对于非业主的权利,各个业主之间的优先权是一视同仁的。“先来后到”有数量差、时间差、次序差、效率差和“约定差”,自然会抵消一部分人的优先权。

被抵消了的优先权,最终属于虚拟式的优先权。当车位、车库数量有限时,“后购(赠、租)后得”会出现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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