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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6-1(第4节)

适格是否,只是其作出决定是否有效力的一个起码的要件之一。在组织适格和正当基础上,仍然需要考量他们作出决定时的法律程序是否可靠、可信、可行。

上一个问题上已经涉及到部分法律程序了。如业主委员会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或者超越物业管理规约之上擅自作出决定,就是程序不适格、不正义,也就是失去了共同的约束力了。尽管“授权”和“规约”这两个一般化的组织程序没有点名写进物权法本条款之中,而作为业主委员会的一个起码的组织原则,每个人应当是心知肚明的。物权法第76条“共同决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上两个组织程序在内。

物权法第76条制定的共同决定的程序,包括共同决定的七项重要内容和多数人通过的共同准则两部分,符合这些基本要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就有基本的约束力,否则,对业主就没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76条制定的共同决定的程序的七项基本重要内容是:(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条款制定的多数人通过的共同准则两个部分是:(一)决定前款第五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二)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所作决定合理合法的定性认定

现实中,可能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法定程序作出物权失衡的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譬如,建筑物及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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