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与收益分配方案排他性效力的优先。既然众业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根本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法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判定方案,并排除其他方案的实行。二是大业主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多于或者优于小业主方案排他性效力的优先。所有这些业主的费用分摊与收益,只能是达到相对的平衡,不能达到绝对的平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要从物权结构来分析。其中是以业主建筑物专有权为中心展开向建筑物共有权递进,一并考量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与相邻关系。平时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收取管理服务费是按照业主的专有建筑面积来进行的,大家没有意见。业主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越多,所支付的费用就越多。而且管理服务费是最主要的一类费用。
那么,当满足“无约定的大业主优先”条件以后,可能会面临着两种情形:一种是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方案的实行。如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或重建维修,让大业主多分摊一些费用和多得一些收益是理直气壮和理所当然的。但前提条件是,业主共有的财产不能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房地产中介商、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搅和在一起,产权一定要清晰,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合资经营的除外。
另一种是不附有收益型业主费用的分摊方案的实行。这种与上种分摊方案实行的物权化规范与调整方向是不同甚至于相反的,只决定费用分摊的义务,不决定也无可决定业主收益分配权问题。因为大业主所占用外墙的面积大于小业主所占用外墙的面积,而且这是最主要的和耗资最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项目,大业主多分摊一些维修费是完全合理的。
至于其他的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项目费用的分摊,如电梯、楼梯、水箱、水管、消防、燃气管道、电路管线、道路、沟渠、池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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