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5-1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一、基本概念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全称为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可称为水资源科学利用、合理利用的相邻关系,指城市、乡村因生产生活用水或者排水而产生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用水权或者排水权的相邻关系,是基于地产权和地役权相关联的变量水权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此为最重要的相邻关系之一。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此项重要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以及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分别规范与调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清洁用水和合理排水是利用权人的共同义务,水污染防治法盖由制度物权法统一规范与控制。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成文于普通物权法,但总体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并很少纳入担保物权法的范畴。古典的或者微观的物权法,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狭隘的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是基于农业社会的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随着后现代社会和城乡一体化社会的高歌猛进,相邻关系的肆意甚至于无限放大,用水、排水之权利与义务的深入规范与调整,现代的或者宏观的物权法在很多领域逐渐替代了古典的或者微观的物权法。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由个体行为,发展到社会化甚至国际化统一行动,充分反映出正确处理这种特殊的、特大的相邻关系的严重性与紧迫性。
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这是从自然法角度对于用水关系、排水关系所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一个最低的要求。关于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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