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和国家法定、国际法定的相邻关系;国际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国家制度物权法,国家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
如果说,人们在21世纪国际新形势下,仍然沿用一套古老的传统的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理论或者用水、排水的地役权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或者说仍然沿用一套古老的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那么,人们就会陷入形而上学唯心论的泥坑不能自拔,法律的效力就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二、中国化行动与法制建设
关于水资源科学利用循环利用的中国化行动与法制建设问题。1988年1月21日,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注:2002年已修改,由42条增至82条),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治水无法可依的局面。
从1988年开始,水利部每年7月1日至7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法宣传周活动,使得水法宣传深入城乡、基层单位和各个社区每个群众。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工业化大规模建设中,使得水资源本来非常短缺情势更加严重,科学引水、汲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及其相邻关系问题,已经成为极其重要极其敏感的网络化、纵深化、一体化物权关系问题。
许多人会认为引水、汲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及其相邻关系问题都是“小事一桩”,或者没有危机意识,或者认为容易处理,或者认为纯粹是私人的权利不讲应尽的义务,或者认为是“只要经济发展了什么都好办”,或者认为是“只要生活方便了什么都好办”,或者认为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然而,从法律规范上、道德水平上、思想意识上和具体行为上,正确处理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只有做得更好的、没有做得最好的;正确处理用水、排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每个人都必须做到老学到老,每个人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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