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1-1
特殊通行权
一、基本概念
特殊通行权,指非常规性、偶然性、突发性和意外性通行权。为减灾防灾、减损防损或者其他意外事件而行使的特殊通行权具有一定程度与范围的优先权,事情虽小但物权意义重大。这种特殊通行权成立的要件,不以近邻关系和通行次数、通行方向为要件,以减灾防灾、减损防损为要件,结合相邻关系四项原则为参考条件,适当地给予通行人以便利通行或者取得利益的相关权利,
通行权的行使,这里指的是通行权人利用他人土地的通行权的行使、利用建筑物空间通行权的行使。法律、法规对于通行权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对于通行权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以上条件均不符合时,可以依据地役权、建筑物空间共有权或者利用权的法理进行自由裁量。
权利人行使通行权,是根据自己工作、生活的需要而获取,是不可以无缘无故地蹂躏他人的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的。慎重行使通行权,将妨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点,是通行权人应尽的义务。
一般而论,各个国家的情形是这样的,普通通行权依据法律、习惯法或者法理来执行,特殊通行权可依成文法或者地役权规则、相邻关系法原则来执行。涉及到公共利益类型的特殊通行权,则需由特别法即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土地私有制国家也有这方面的特别规
特殊通行权的行使,指通行权的成立与行使不以不动产相邻关系为条件,只以地役权或者以相邻关系“四项原则”为交换条件,给予通行权人以更宽大更实惠的土地利用权。这一类通行权主要集中于成熟的农村地役权或者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多数已经为长期的农村实践所检验过的并且有法律规定的通行权。
在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社会里能够普遍推行的,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社会里应当更加容易能够普遍推行,特殊通行权人所“加权”的份量更大一些,给相对人经济补偿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