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0-1
作用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作用权共有制,系指在所有权共有关系、使用权共有关系、利用权共有关系、担保物权共有关系以及所有制共有关系等共有关系中,讲求物权实效或者经济实效的一类共有制。也是广义物权共有制的一个重要类别,与使用权共有关系、利用权共有关系相近并且有性质交叉的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93条规定的是所有权共有关系,作用权共有制正是建立在这种共有关系之上的拓展关系和实用形态。传统民商法中普遍存在“所有权至上主义”弊端,过分吹捧所有权的能效。殊不知,在特定的场合和情势下,作用权并不亚于所有权的能效。比如说,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既不能自由买卖,也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房地产开发商仅仅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开发土地牟取暴利,这就是土地作用权所充分发挥的巨大成就。
共有关系人为了物权保值增值或者开展经济活动等功利性目的,从而财产的用途或者一物多用,使之充分发挥出更好、更理想的作用,于是就产生了作用权共有制。某种意义上说,作用权共有制是使用权共有制的升华,又是利用权共有制的规范或再现。最典型的例子是共有关系人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通过用途的改变而进一步发挥作用,从而达到土地物权升值或者经济增值等目的。
作用权共有制,也可分为本位的和交叉的作用权共有制两种形式。本所有制或者本自物权、本他物权产生的作用权共有制,就是本位的作用权共有制;两种以上所有制或者自物权与他物权交合产生的作用权共有制,就是交叉的作用权共有制。
与使用权共有制相同的是,作用权共有制也存在与所有权有关的或无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与所有制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以及与信托物权类、担保物权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成立的前提是,只有使用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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