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1-1
利用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利用权共有制,是指人类社会两人以上对于大自然或者人类社会的有形物、无形物、废弃物、边缘物及其他物形成的共同利用的制度。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和综合利用、共同利用的目的,是为了发掘有限的资源,更加多快好省为经济社会服务,造福于人类。其为广义物权共有制的重要形式之一,与作利用权共有制最为接近,与使用权共有制也很相近,重在发挥物的效用,共同夯实物权基础,提升物权价值、经济价值。
利用权共有制所形成的物权关系,是综合利用物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可以由无主物权向有主物权过渡,也可以在有主物权基础上与传统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实现有机结合,以臻于完善其利用权共有机制。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遗余力地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当作国家的大政方针来严格要求,物权法将物权的利用与物权的确认、保护并且为“三合一”式基本技法。
与使用权共有制相同的是,利用权共有制也存在与所有权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与所有权无关的使用权共有制和与所有制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以及与信托物权类、担保物权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成立的情势是:一是使用权成立,利用权随之选择性地成立,关键在于利用权人对于自然物、人造物、废物的合理利用;某些共有的利用权可于使用权成立之前先成立,或者是自然物、人造物和废物的所有权与利用权一并成立。至于其利用权是否共有制、共有关系中的使用权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定该使用权是否能够升华为利用权。二是,所有权存在,物的利用范围可以向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部分的制度物权法中拓展。其利用权共有制可以是横向联系的,也可以是纵向联系的,而以横向联系的效果最显著。
利用权共有制与所有权共有制有些不同。它首先要确认和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于利用权人对于自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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