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按份共有财产”和一般的“共同共有财产”的物权化模式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的。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是交叉性的概念。以定性分析,按份共有包含了共同共有的某些性质成分,在共有财产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上,于不分割财产等静态表现方面似乎是共同共有而不分彼此与份额多少的。将按份共有财产化作共同共有财产,是企业管理、过程控制和限制共有人多余权利的需要。如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无论其出资额度多少,不准其随意抽逃资金,证监会不准其内幕交易以免损害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等,所有这些实质上是将他们的按份共有视为共同共有。以定量分析,因为要界定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投资风险和职业责任等,特别是在分割财产、利润分配或者共有关系人退出共有关系时,参照按份共有的处理措施是公平合理的。按份共有制于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与条件上,其限制性的客观条件和法律要件是相当的多,一般要比共同共有制被条件限制的多一些和严格一些。
3.共有物转化为财产权要附加条件
共有,于罗马法中的直接意思表示,即为共同、连带地处分,而且是不可分割划分的所有权。按份共有制,不是按份分割划分所有权,譬如,“几分之几的所有权”这种提法是不成立的。谈论物权与谈论财产权是不一样的。物权主要是对于物的圆满状态负责的,财产权主要是对于拥有和分割财产负责的。
按份共有制也罢,共同共有制也罢,如果要将物权转化为财产权,必须要经过物权的变更、转移或者消灭来解决,或者要经过消灭共有制来解决。当股份制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统一清算完毕,才统一分割财产、清偿债务。
财产权法中和单边主义物权法中,权利人处理财产是相对宽松的;共有制物权法中,权利人处理财产是严格的。因此,罗马法或者说大陆法对于共同财产附加了条件:“共同、连带地处分,而且是不可分割划分的所有权。”
4.部分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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