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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8-1(第3节)

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之含义之所在,也是第三要义;

共有关系人中途退出共有关系圈子或者分割了重要资产,提前实现了自己的共有财产分割权,挤兑了他人的共有权,理应承担一定的义务甚至于特定的责任,这就是“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含义之所在,也是第四要义。

如此这般,每个共有关系人从中找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点与切入点,使得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动态平衡中得以相对地圆满完成。整个条款所表达的中心思想,是共有物分割权人意思自治主义、权利与义务动态平衡主义,体现了民本主义的物权价值观,法定的严肃性与意定的可靠性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

共有物分割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规范、限制、行使、调整,是随机性发生、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和无规律性可循的一类严格控制的权利,属于传统的普通物权法的范畴,根本上仍然是民事意思自治主义的作派,没有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那样容易作出硬性规定或者强制性规定。对于约定和约定后的调整,以及没有约定的实行,物权法只能是作出一个指导性的概要规定,就是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进行相对的平衡。

共有物分割权的物上请求权,是变更共有关系的特殊的物权请求权。依物权法理而言,按份共有人的自由度大于共同共有人的自由度。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属于其应有份额并享有分别所有权的权利,但以不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和为多数共有人同意为前提条件。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也可以请求分割,如夫妻离异、家庭解体时,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将平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请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二、分割类型

共有物的分割,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1.硬实力分割与软实力、无实力分割;2.重大理由分割或充足理由分割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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