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发现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补偿、赔偿的情况发生。此种担保责任,类似于合同法中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瘕疵担保责任。
从实质上看,合同法中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关系是买卖关系,是由不平等过渡到平等的。出卖人于商品出卖之前,买卖双方的权利不是平等的:卖方是所有权人,处于支配、控制的地位,买方不是所有权人,处于被支配、被控制的地位。只有在合同成交的时候,才使得买卖双方的合同地位达成一致。合同法中的瘕疵担保责任是双方面的:买方对于买物的交付要承担货币交付或实物交付的瘕疵担保责任,卖方对于卖物的交付要承担实物交付或者权利交付的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中瘕疵担保责任,是从合同成交时开始生效的。
二、连坐的责任
连坐的责任,就是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个共有关系人应当连带承担的赔偿责任。共有物分割的瘕疵担保责任就是连坐的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如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所明示的那样,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立法目的在于为了防止共有物分割后,共有人发现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防止各共有人互相推诿责任而实行“连坐制”。
1.加物权与减物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整个共有关系圈子里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都是联结在一起的。当其中有的共有人退出共有关系,其权利、义务与责任可以中止。全部份额退出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义务与责任可以全部中止;部分份额退出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义务与责任可以部分中止。这从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反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等数理物权中得到印证。
物权法中分得物的共有人与其他共有人的关系,一开始就是平等的共有关系(意思平等和事实平等),对于物的共管权也是平等的关系。分得该物的共有人与未分得该物的共有人,于共有物分割之前均为共有的所有权人,对于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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