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6-1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一、基本理念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关于优先购买权前提条件的设置。其到底是一个前提条件,还是几个前提条件呢?
有法学专家指出: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下”,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相同。即当其他共有人与此外的其他人出价相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这种说法,可能还有不周到的地方。
仅仅考虑到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即“同等价格”,没有考虑到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即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也不区分本位型优先购买权和拓展型优先购买权,既不能说明谁比谁更加优先,也不能说明“同等价格”是否存在一定的水份问题。我们不应当局限于合伙关系的一种优先购买权,其他三种共有关系如夫妻、家庭、相邻等共有关系,以及各种共同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他们的“同等条件下”,到底有什么异同点。
所谓同等条件,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所出售之物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并参考分割共有物时的价格。其价格定得太高或者太低是不公平合理的。假借转让共有物而坑其他的按份共有人更是不合理、更不可取的。(2)各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一律平等,不得以所占份额的大小来论优先购买权。单个、多个或者全体参与行使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均可。但适当照顾占份额小的一方按份共有人也是人之常情。(3)所出售之物如为原共有体系中的重要财产、关键财产或者核心财产,按份共有人应集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并防止以上财产外流。或者可以限制处分人向外部的人转让、赠予,以名发生机会损失等差错。(4)所出售之物如为原共有体系中的财产,但是担保过或者反担保过的财产,全部共有人会丧失优先购买权。
二、一般分析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应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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