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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是分为两种情形的,一种是保留共有关系,部分转让其份额;一种是不保留共有关系,全部转让其份额。尽管共有人有减持份额和退伙的自由权,但法律对此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如果共有人的转让或者退伙行为对于其他共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转让的共有人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52条提到,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约定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准许。但因其退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按照专家说法,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下”,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相同。即当其他共有人与此外的其他人出价相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至于,什么叫做“同等价格”,这里面还有得考究。否则,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就会形同虚设,甚至于起反作用。
第一,“同等价格”不应当是人为操纵的虚假价格。
按份共有人与共同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形式上是一样的,但共有人的出发点可以不一样。共同共有人的共有权、共管权几乎是一致的,大家都是平等互利的。按份共有关系中,份额大的共有人的共有权以及共管权大于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对于所转让的共有物甚至于可以操纵价格,或者以大股东的身份操纵价格,或者利用大股东的优势指使同谋操纵价格,或者以隐瞒实情的办法操纵价格等等。
在虚拟经济体中,大股东和经理人操纵股票市场,行情大起大落,股票大涨大跌等等,这些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实体经济体中,人为操纵商品价格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传销圈子里“杀熟入伙现象”屡见不鲜,共有圈子里“杀熟虚价现象”也屡见不鲜。所有这些,应当引起人们密切关注。
变通的做法是,当双方之间对于“同等价格”产生争议时,只能是以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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