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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6-1(第5节)

平均的市场价格或者中位数价格来衡量,比较客观、合理一些。

第二,对于虚假价格的应对办法。

要谈起共有物,世上的物千万种,法官又不是生意场中人,并不一定知道某一物的“同等价格”,怎么办呢?

不妨,我们可以理出一条思路出来试一试:一是自由裁量权向“无主观过错”一方倾斜。转让共有物的共有人,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与目的转让,客观上对于其他共有人造成经济影响,适当地杀价是可以的。二是自由裁量权向无弱势者一方倾斜。转让共有物的共有人如果是具有控制地位的股东,首先应当怀疑他转让的目的动机不纯,有操纵价格的嫌疑,客观上对于其他共有人造成经济影响,适当地杀价是可以的。三是要考虑到共有物是否附带了折旧率因素,据此进行折旧价格换算。许多机器设备和厂房、房屋、土地使用权是有折旧的说法的,如果说存在折旧因素,适当地杀价是可以的。四是要防止价格的大起大落,防止转让人从中渔利。转让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共有物时,首先是面对优先购买权人,可能存在虚报高价以至于超高价的行为。当优先购买权人感觉到承受不起而放弃购买时,转让人可能向他的关联人透露内部的重要信息,相互串通一气以超低价“甩卖”然后吃回扣,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有权制止这种不正常的转让行为。

法律规定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一是为了保护其他共有人共管权的完整性,保障优先承买权得到落实,防止共有财产人为的流失;二是为了简化合伙共有关系,防止外人的介入而使合伙共有关系内部趋于复杂、留下后患;三是为了严格限制不正常的分割共有物和退伙行为,维护良好的共有秩序,巩固正常的共有关系。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和非拓展型共有人而言的,在本位型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无论是拥有大份额或者小份额者,均一视同仁。这种做法,与股份制公司“大股东吃小股东”的做法是不同的。当数个共有人均欲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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