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另一方面,则是据此回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这就是给付义务,承担给付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亦可称之为物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这种关系,具有正负物权对接的关系,因为有国家认可的债法和物法作为依据,可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债法和物法成为事实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锁”。
所谓“法锁”,就是物债权“法律上的锁链”,好像有法律的绳索、锁链,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连接在一起,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行为拘束,受国家法律的拘束同时受社会道德正义的拘束。人在无债的束缚时是自由自在的,一旦债的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好像被戴上了法律的锁链,行动上受到法律和他人的限制。只有解除了法锁,债务人重获自由,债权人也如释负重。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由物权产生债权,又由债权束缚人权,形成“三角权”和“三角债”,形成三重“法律上的锁链”。
法锁上的钥匙,就是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正义。这种约束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发生的,是双方自愿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所强制的,是双方合法合约的履行,同时对于不合理的合约进行规范,进行法律的维护。
法锁是整个经济社会最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是共有体、公有体或者个体,或多或少地与普通法锁、担保法锁发生关系。
2.共有关系的法锁
共有关系的法锁,就是共有人对外和对内两个物权体系因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法锁。也就是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将共有人捆绑在一起,并且与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捆绑在一起,形成一环套一环的物债权的锁链,并统一受法律的保护。
其就是共有物的债与法锁:一方面,共有人是得据此请求他人作为一定给付,这就是共有物的物上请求权,请求权人就是共有物的债权人,亦可称之为共有物“物债权人”;另一方面,则是据此回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这就是共有物的给付义务,承担给付义务的人是共有物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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