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是后来的一种说法。当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确时,其优先法推定原则,是排除共同共有,优选按份共有。
二、一般比较
笔者通过综合判断,之所以出现“首肯共同共有”和“首肯按份共有”的巨大反差,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背景的不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主要是关注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关系的,而这些共有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共同共有关系,故对于疑难共有关系得出“推定共同共有关系”的结论;物权法主要是关注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关系以外的共有关系,如合伙企业共有关系等,而这些共有关系的基本形态是按份共有关系,故对于疑难共有关系得出“推定按份共有关系”的结论。
第二,经济环境的不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出台时,中国的商品经济和自由市场不太开放,故没有将合伙企业以及股份企业作为主要的形式来考量,“推定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遂成为主流;物权法出台时,中国的商品经济和自由市场已经开放,除了合伙企业迅猛发展以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混合所有制也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通观这些新型的共有关系体制,按份共有关系是他们的主流形式,故“推定按份共有关系”的规定遂成为主流。
第三,物权法推陈出新并没有明确否定旧法的规定。(1)物权法对于“没有约定”的推定方案,或为按份共有,或为共同共有,并没有把话说死,只不过是比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灵活多样性罢了。(2)物权法并不否认夫妻、家庭的基本形态是共同共有关系,在此基础上,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方案,才倾向于按份共有关系。总之,表面上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有一定的矛盾,但矛盾点是难以找到的。因为前后两类法都是笼统的规定,不是针对具体共有项目的规定。
第四,新旧法均比较笼统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都有同样的弱点,即所规定的共有关系项目过于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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