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准共有关系”规定,仍然是传统的、微观的或者狭义的规定。一则,只关注财产权或者趋利性之类的准共有关系,非财产权或者非趋利性之类的准共有关系从头到尾都却未列其中,这将约一半的另类准共有关系排除在外了。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对于他人的不动产与动产享有借用权、租用权、享用权和单一占有权之类的非财产权或者非趋利性的权利,均为另类准共有关系,也是大量的客观存在的事物。将这些准共有关系排除在外也不应该。二则,只关注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从头到尾都却未列其中,这将最重要、最具当代的、宏观的或者广义的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都排除在外了。
所有制制度是每个国家起核心作用和最具法律效力的社会制度、财产制度与人文制度,一切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的规范与调整,都要服从于、服务于所有制制度的规范与调整,各种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也不例外。
每个经济社会普遍存在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种类繁多,需要运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来统筹兼顾。传统的、微观的或者狭义的物权法,局限于一般流通领域和财产权,很少涉及到限制流通领域和财产权,没有深入到禁止流通领域和财产权、非财产权。
这么说来,关于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以及其他各层次的性质推定和份额推定,总免不了是形而上学的物权哲学观。
二、一般套路
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即对于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性质的推定,依照本物权法本章的规定,基本的套路是:
1.是否属于准共有关系之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物权关系推定。第一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第二是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章的规定推定。即共有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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