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4-1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基本概念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简称善意取得,一般是指私法上关于财产处分权、取得权和追回权或追偿权是否符合善意占有的统一制度,与恶意取得相对立。其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的占有保护制度,适用于财产交易的安全保护,同时有条件地实行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此项特别规定,主要由普通物权法、财产交易保护法、善意占有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道德法、习惯法、自然法或逻辑法辅助规范与调整。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法律保护善意取得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是:1、受让人需是善意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某项动产或不动产时不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且无重大过失。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完成取得物权的公示,即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业内人士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得手为目的,善意占有、对价交接该项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是一项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部分不动产的处分,还适用于其他物权的准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别规定,重点在于认可财产交易的效率、保护交易安全。对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适当从宽处理,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从严处理,毕竟政策物权法对于土地、建筑物的处分行为,甚至严格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所有权人的交易行为。一般而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未登记的财产,已经登记的财产不得滥用。
物权法第106条分类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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