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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5-1

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

一、基本理念

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亦称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两个考察对象。两者之间有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完整物权与缺损物权以及善良物权与丑恶物权、追回物权与救济物权之分。无论是哪种取得或者占有形式,发生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就不是圆满的物权关系,需要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财物追回权或者经济损失追偿权。

理论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是非法和无效的,受让人受让无处分权人的财产也是非法和无效的。物权法作出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设置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财产交易的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率,并非企图破坏正常的财产关系。为了使得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能够正确实行,特别法和普通法对此均设立了许多限制性条件。

行为规范的条件之一,要求依法准确判定财物或权利的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无处分权人所出卖的物品或者权利,看作当事人正常交易、正常价格、正常交付生效或正常登记生效,从而取得了标的物或者物权。符合这一起码的条件,则可认定为善意取得,否则认定为恶意取得。

一般规则是:

1.对于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不追究买受人的民事责任,只追究无处分权人的损失赔偿责任。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这一情形作出规划指导的。

2.对于恶意取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既可追究买受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又可追究无处分权人的损失赔偿责任。所有权人等权利人不知道买受人是谁及联系方式时,可专门追究无处分权人,让其负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有个但书,就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禁止性规定,指禁止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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