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权与追偿权二合一的权利。当失主在主张行使赎回权时,第三人向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也主张权利。僵持不下时,失主的赎回权可立即升格为优先赎回权,优先赎回属于自己的遗失物,对于第三人的取得行为产生排他性物权效力。实际上,上述的赎回权,本身就是具有优先权性质的赎回权。
4.遗失物的追偿权。是本条款核心的物权,权利人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追回权一道行使。法律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是指在遗失物的追回权失策或者不圆满后,失主权利人所选择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的权利。无处分权人拍卖、变卖或者赠予、侵占、挪用、毁损、灭失遗失物后,失主知道无处分权人的,首先是要求无处分权人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原物,失主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作为无处分权人,即妥善保管、返还原物的义务人,超越遗失物善意取得权的范围,擅自处分了不该处分的遗失物,并且取得了不当得利,这肯定是法理难容的。失主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支付为赎回遗失物所支付的费用,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5.遗失物的追回权和行使遗失物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是指遗失物的追回权和行使遗失物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不能超过最高二年的诉讼时限。超过这个时限,法律不予认可。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了特殊情形以外,一般适用于二年限期的诉讼时效,本法本条款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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