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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3-1(第4节)

权法锁,原所有权人与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原动产是否“干净利落”的等等。德国物权法以至于德国民法典文字处理上确有晦涩难懂的一面,且往往拐弯抹角的成为条款连环套子。据说,瑞士民法典出台以后,有许多德国人要求废除本国的民法典,全部参照瑞士民法典来重修。但是,德国物权法条款数目相当于中国物权法的两倍,内容相当丰富。

第三,法律规定的丰富程度不同。

通过比较,德国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很丰富,中国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很不丰富。

德国物权法是世界物权法的代表作,以细致入微见著,尽管是19世纪的产物,尽管完全规范与调整私有财产的私法,其条款数目达443条,这只是《德国民法典》中“物权法编”的内容。另外,“债务关系法编”中603条中的大部分也是物权法的内容,散布在“总则编”、“亲属法编”、“继承法编”中总共也有数百条物权法的内容。仅物权法编中关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列入“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一节的就有83条。关于占有的规定,德国物权法中专列为一章,共有19条;关于“拾得”,于“所有权”一章中共有27条、关于“先占”的有7条。这都是粗略式计算的结果。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的产物,规范与调整私有财产为主、规范与调整公有财产为辅,尽管经过13年的酝酿、8稿定谳,仍然显得相当粗疏。中国物权法条款数目共247条,因为民法典至今未出台,有些不可比较的地方。但无论怎么撮合,关于物权法方面的法律条款是远远不如德国方面的。《中国物权法》关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列入“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共11条,加上前面的“占有改定”1条、后面的“占有”5条,总共才16条。

中国物权法关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大意如下:

题目: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善意取得制度

2.遗失物善意取得(遗失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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