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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8-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8-1

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一、一般理念

已知,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4大类权利,这是从公安部门特殊的职权范围考量的。其实,所有这些权利,是从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中派生出来的,即义务才是第一要务,权利服从于、服务于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简而言之,第一题4大类权利,也就是义务的化身。任何当事人,包括公安部门负责人在内,盖不能以不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公安部门作为公职公权机关,基本职责是便民服务、爱民服务。所有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所有权利是附加了义务和任务条件的。老百姓的事情无小事,某些小型或者价值小的遗失物的事情虽然不算很大,公安部门再忙碌也同样尽义务、尽能力办好。

德国民法典第978条关于“收到遗失物”的特别规定是:“(1)在公共机关或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运输工具中,拾得并占有物的人,应不迟延地将此物交付机关或交通机构或其职员中的一名职员。不适用第965条至第967条和第969条至第977条的规定。”第965条至第967条和第969条至第977条的规定,是用来规范与调整私人遗失物及其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不适用于规范与调整公共机关或交通机构遗失物及其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能将交通机构中遗失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为当地乡镇政府所有。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5条规定:“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重点站。”(第52条规定不得带入车内的5大类禁止或限制物品和食品不办理转送)所谓下车站、重点站,实指车站的公安部门,对于旅客的遗失物分门别类的作出返还与不返还的适当处理。

总之,凡是由公安部门作主处理遗失物的人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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