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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1-1

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其他规定

一、一般理念

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其他规定,系指物权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种规定各有其特色与风格,多了解一些相关的规定是开卷有益的。

物权法的特点是:(1)它吸收了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将遗失物保管义务恰到好处地展现了出来。物权法布置了多个条款,理清了各种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范围,遗失物保管义务只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它把成文法与道德法、习惯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温柔敦厚的风格特征。(2)在强调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免除的义务与责任。如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以应对失主的追索,或者将价金上交国库。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处分人就规定清楚了。

其他规定的特点是:(1)刑法、治安管理法重点在于罪与非罪上做文章,对于拾得人的侵权责任情有独钟,目光不光是停留在赔偿损失、返还原物上,更多的在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上。(2)特别法具有浓厚的强制性色彩,部门法有拈轻怕重的色彩。《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种部门法,实际上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整部部门法长达127条,这在部门法中是罕见的,相当于整部物权法条款数的51%强。对于拾得人的免责范围也最大。

关于遗失物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款仍有不尽事宜,应联系其他条款的解读,一并系统了解。前面讲到有关部门“对公”方面的保管义务是个缺少项目,笔者在此只能是进行法理推敲,只能是抛砖引玉。

同样地,此项特别规定,系由遗失物处理关系法、无因管理法、侵权责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由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辅助规范与调整。当事人不能以不获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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