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2-1
遗失物领赏权
一、基本概念
遗失物领赏权,全称为“权利人返还遗失物获取经济补偿或奖赏的权利”,是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获得的与义务相匹配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对于任何人任何时候都能够获取的,主要考核领赏权人履行义务的各种表现。履行义务表现好的可以行使领赏权,并且有物上保护请求权。履行义务表现不好的不可以行使领赏权,甚至于会被追究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就是说,遗失物领赏权基本上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别情势下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其所表达的意思有几层:(1)规定遗失物领赏权。如第二款所示。领赏权人径依失主的悬赏公告、悬赏意向而行使领赏权,达到失主返还原物要求的可以领取赏金和精神鼓励,失主不得反悔与拒绝领赏权人的合理要求。领赏权是法定的,领赏额度与方式是失主确定的。(2)规定遗失物准领赏权。如第一款所示。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保管费、误工费、车费、招领广告费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赋予有功人员的一项经济补偿权,某种意义上也有赏金的功能。某些大方的失主可以通过加大补偿费的办法对于有功人员进行赏赐。(3)遗失物领赏权的除权或减权条件。如第三款所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享受遗失物领赏权和准领赏权,并且要承受侵权之诉。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失主可以请求拾得人偿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缴出。拾得人丧失赏金、报酬和费用的请求权。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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