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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3-1(第3节)

。其所有权名称是以主物命名。如汽车发动机之于汽车,统一称之为“汽车”,并不称之为“汽车发动机”。

(5)本条款的“从随主转”可能有暗指。本条款是本法本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有“无处分权人”和“有处分权人”的规定,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分也可能涉及到“从随主转”的处分规则,经过本条款可以串联起来加以拓展领会。下一条款中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也可能涉及到“从随主转”的处分规则。总体上是“承上启下”的特别规定。

(6)物权关系的“从随主转”。已知“从随主转”是个普适性和相对性原则,“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是完整的物权关系转让方式;然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却是不完整的物权关系转让方式。笔者分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很狭隘的观点,也许普通物权法中比较(不是完全)适用一点,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很多时候是不能随便约定的。如业主将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提出又出卖房屋又出卖屋基地,当事人双方没有权利作出这种“约定”。

请注意:这里的“从随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起转,不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起买卖”,而只能是买卖房屋,不能买卖土地,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只能由国家来出卖土地。

(7)影子的从物“从随主转”。某些从物,不是物理上的也不是机械上的从物,却是影子的从物。如房屋、土地和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产权证书,与主物没有必然的关系,但是“影子从物”或者“权利象征的从物”。“从随主转”是个大的物权方向,绝大多数情势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二、“从随主转”规则

“从随主转”规则,全称是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的交易规则。这种规则存在的前提是:

第一,在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中,必须有从物附着并从属于主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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