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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1-1

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一、基本理念

一般规则: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任何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必须遵守自然资源利用权制度,不得干扰、破坏自然资源利用权制度,不得以不行使权利或者未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各种法定的义务,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指遵守特别法专门法的法定义务和物权法的法定义务的统一的既定义务。这是“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上的规范与制衡”方面另外一种责任人,甚至于是比自然资源利用权人、用益物权人更加重要的责任人。

本规定,是物权法所特有的规定。经济法、专门法等特别法一般以所有权为核心进行权利与义务上的规范,很少有此类规定。即使有,也不会如“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这样直白。其中心思想是,要将所有权连同用益物权一起纳入权利限制和权利制衡的体制之中,并作为义务主体中一个补充规定的对象对待。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从法律的刚性与弹性两个部分来说明。因为一些主要自然资源的政策,国家会根据形势的变化来作出相应的调整。国家政策的正常调整,不能称之为“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从根本上来说,自然资源是限制流通的巨型物,不能混同于一般的流通物!

譬如国家过去没有规定国家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准经商办企业,后来发现这样搞容易滋生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并且对于安全生产也不利,转而禁止他们入股煤矿等自然资源领域,这就是国家政策的正常调整。又如一些中小煤矿开采利用率低,安全事故隐患很大,环境污染情况也相当严重,国家适当关闭和整合一些不合格和低效率的煤矿,国家政策的正常调整,也不能称之为“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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