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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9-1(第3节)

应当是完整的承包期,不应当是临时的、零碎的承包期。即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女以及未婚女,无论是在统一分配土地时或者是在中途分配土地时,应当与国家规定的耕地、草地、林地的标准承包期相吻合,不应当是临时的、零碎的承包期。

当然,以上论及男女平等、男女平权是一项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执行。确切地说,土地承包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期,在一个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之中,应当是男女老少人人平等,即分配土地和承包续期应当是人人平等,不得歧视。尽管法律未将此条文列入其中,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三、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农民自治共管权结合的原则

1.坚持原则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已经成为享用型用益物权,但专地专用、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更加重大。农民集体组织不能成为一盘散沙,对于所有的承包土地均具有共管权。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农民自治共管权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

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长短,不影响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或者享用型用益物权的性质。同时,法律保护承包权人天然孽息、法定孽息及其他收获物的所有权。这两种孽息权利,与享用型用益物权是紧密结合的一套权利。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分别是30年、30年至50年、30年至70年(或以上),意味着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与承包期同步进行,同步保障,或者同步调整到下一轮继续承包。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或者重新调整土地分配方案,进行下一轮的承包。

土地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当形成实质上的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时,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相应地扩大并相对更大地自由行使,所得收益远大于非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得种植业、养殖业的产品收入,可归承包人自主支配与分配,从享用型收益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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