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1-1
部门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
一、概述部门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
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物权法等法律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一般为比较抽象的规定,或者是容易过时的规定。某些部门法的专门规定,相对地具体一些。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经历了萌芽、上升、发展、调整等几个阶段,经历了由不统一、不完善到初步统一、初步完善的过程。
整个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是由两大体系构成的。
第一大体系是由特别法和普通法这一类法律体系构成的,什么大政策、大制度、大原则、大主意、大办法等,是由这一类法律体系来规定的。由于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经常处于动态平衡过程中,现行的规定亦不够完善,而法律又不能随时随地的修改,故法律不如即时的政策或者部门法那么灵活自如。
第二大体系是由部门法、政策法或者条例、条令之类的行政法规这一类政策体系构成的,什么具体政策、具体制度、具体原则、具体主意、具体办法或者临时办法等,是由这一类政策体系来规定的。诚然,行政法规不等于行政法。行政法是立法机关作出的行政的法律,高于行政法规一个法阶;行政法规是行政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定,低于行政法一个法阶。全国****会立法机关与***立法机构的权限是不一样的,其发出的法的指令效力也是不相同的。
在全部的法律与法规体系中,可能是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最不稳定的。由于立法目的、科学态度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立法机关和立法机构有时候会争夺立法资源。第一大体系的座标在于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第二大体系的座标在于政策的具体性与机动性,这就为两大体系的优势互补,特别是为部门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施展了拳脚。
以1991年为界,有关中央部、委、办、局现存有效的专门法有10余部。其中,以劳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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