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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2-1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一、基本要领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亦称之为“准土地流转方式”、“其他的土地流转方式”、“特殊的土地流转方式”,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非主流方式和补充形式。因为其客体是“四荒地”,其取得途径不同于耕地、草地和林地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故需要依据专门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来实行,而其土地流转方式“准用”耕地、草地、林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是一般性规定。除此之外,担保法、担保物权法、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对于“四荒地”的抵押生效、登记生效等有指导作用。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农村与农用土地上是很少见的流转方式,故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非主流方式和补充形式。与主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对,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身份不同。通常,对农民组织共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组织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实行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这是由农民组织内部的身份权、土地共有权分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不宜于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不一定由农民组织内部的身份权、土地共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农民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户、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均可取得这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对象不同。通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已经使用过的或正在使用的农民组织共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组织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或者称之为“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是对不宜于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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