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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3-1(第5节)

与抛荒地的区别。本条规定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和股份合作方式,是针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流转方式,但不包括抛荒地的流转方式。

八是注意入股与散伙时的承包土地归还。承包方之间中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其他的注意事项,如需要通过股份公司的章程、合约、土地共有制的法定条件和其他村规民约来规范入股和分红的各种行为。

5.抵押

本条款指的是农村经过承包的四荒地的抵押。荒地抵押为担保法锁,其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适用于物权法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本文仅作简要说明。

按照不动产抵押效力原则,荒地的抵押要经过承包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以后才能生效。荒地抵押物的生效,为债权债务的法锁,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未经登记,不得抵押,或者即使抵押也不能生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因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原本是集体经济组织各个成员共有的土地,只不过是由某些人或者某个人承包而已。

除了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以外,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考量,因土地共有制,荒地的抵押是村民自治的一件大事,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荒地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荒地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荒地抵押权人应当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荒地和提前清偿抵押债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荒山。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荒地抵押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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