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4-1
四荒地流转与一般的流转方式比较
关于“四荒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流转与一般流转方式的异同点,可圈可点的地方很多,仔细推敲起来还是蛮有意思的。确切地说,因“四荒地”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的不同,导致了“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与一般流转方式差别很大。
本文以四荒地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土地流转方式以“前者”代称,以耕地、草地、林地的转包、互换、出租、转让等土地流转方式以“后者”代称。
第一,均为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流转,但层次和幅度不同。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土地流转方式与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流转方式同属于法定程序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流转。
然而,后者的流转是单层次、小幅度的流转。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农村组织内部分配得来的,完全是享用型土地使用权,其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因为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是流转得来的,故可以认定为“单层次的流转”;因为不是总是完全的全部的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故可以认定为“小幅度的流转”。
前者的流转是双层次、大幅度的流转。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开始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流转的方式取得;在此基础上,承包人再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含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于是就形成了第二层次的流转。因为“四荒地”是通过有偿使用的办法得来的,并且全部是由流转的方式取得的,又可以在耕地、草地、林地各业上自由互换,甚至于容易被国家征收为建设用地,能够流转的方式也最多,故可以认定为“大幅度的流转”。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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