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5-1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与物权化方针
一、一般要领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适用法律与物权化方针,指国有农场、国有牧场、国有林场和国有渔场的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制时,可以参照本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进行内部的合伙承包或者家庭承包,或者对外、对内的流转式、收益租赁式承包,包括耕地、草地、林地、渔场和“四荒地”等国有土地的承包,亦可称之为“准国有农用地承包”。
其物权化方针,是为了充分利用国有土地的宝贵资源,调动国有农林牧渔场职工及其家属的生产积极性,克服小型农林牧场的实际困难,挖掘潜力,优势互补,统分结合,灵活经营,想方设法增产增收,增加职工家庭收入,改善职工生活,减轻国家和国有企业的经济负担。其物权化方针的另一面,国有农用地承包是开放式、客串式或杂交式承包,可以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两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进行物权交换和产权交换,较少有“关门主义”或者“身份利己主义”的开放承包条件的限制。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优势互补、调整结构,不搞单干化、一窝蜂、一刀切,不搞命令主义、形式主义的违背职工群众意愿和违背事物发展规律的承包主义,承包中的一切违法乱纪现象和腐败现象是不为法律所能容忍的。
物权法第134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普通法的规定,是专门法的翻版。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草原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这里只是规定“使用”,而未规定“承包经营”,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国家所有的草原依法确定给全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