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6-1
国有农用地承包法律适用简析
一、一般分析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除了适用于本物权法以外,主要从以下几部法律中找出相应的座标。毕竟物权法总共只有11个条款,显得很单薄。毕竟全民所有制种植业与养殖业、畜牧业的物权化方针与集体所有制种植业与养殖业、畜牧业的物权化方针多少是有一些区别的。
本条款说“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指的是“有关规定”,而不是“全部规定”,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需要对症下药,不能完全照搬,不能刻舟求剑,更不能东施效颦。
通观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指:农村双层经营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与续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转让变更登记、承包地调整政策、承包地收回、承包地征收补偿、其他方式流转和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等11个部分。这些内容比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式少了许多。如《农村土地承包法》有65个条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有36个条款。况且,《物权法》有些条款比较简略,不能看到法律规定的全貌。由此可见,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不单单是“对于本法的适用”,一些专门法、登记法和担保法等等,也是需要参照实行的。
所谓“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就是指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问题,但每部法律只有区区一个条款的规定。连农业法、草原法、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专门法也无明文规定。物权法第134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到底是全部参照抑或部分参照,也未可知。虽然这事情非同小可,而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的解释也只是不到一个P页。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这样写道:“对于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的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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