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7-1
国有农用地承包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指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或者国有农场土地、林场土地于法律适用上的注意事项。其通用原则是,因为国有土地的不同性质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职工的不同身份,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执行,而不是照抄照搬农村的一套搞法。其指导方针是,在努力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同时,注意改善农业生产关系。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在理顺土地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再分门别类地实施国有农用地承包。
那么,基于“国有农用土地”的考量,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国家所有的耕地、牧草地、林地、渔场地和荒地(含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所有权自然是国家即全民所有。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企业,其土地权属,应当定位于国有土地信托所有权,不是土地用益物权或者其他的不正确的权利。
国有农业企业,土地承包与不承包,不能改变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业企业土地信托所有权的性质。对于“不能改变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相应的规定。对于“不能改变国有农业企业土地信托所有权的性质”一说,这是需要弥补的法律空白。
很显然,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农业企业土地信托所有权的关系没有搞清楚,其他权利人土地权利的关系难以确认和保护,这是物权法的大忌。
一言以蔽之,欲确认和保护各种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先确认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农业企业土地信托所有权的关系,然后再确认与保护其他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土地用益权人的关系。不可想象,将国有农业企业的土地权益与其他单位与个人的土地权益并为一类,这种做法岂有不乱套之理?
第二,在确认土地使用优先权的前提下,再按部就班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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