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土地优先权为中心进行一系列法律要件的推导;事实要件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以“集体”的土地优先权为中心进行一系列法律要件的推导。通过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第124条~133条的解读,我们可以确认所有这些条款,都是以村、组“集体”的土地优先权为中心进行一系列法律要件的推导。唯有本条款是以国家的土地优先权为中心进行一系列法律要件的推导。这样的条款设置安排,不是谁比谁更加重要的问题,而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和相对的复杂性的问题。
第三,实施国有农用地承包不搞承包形式主义和全国“一刀切”。
当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形式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临时承包责任制等形式,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这些形式,由无期限规定的承包制到10年期、15年期、30年期,以及耕地30年期、草地30年至50年期、林地30年至70年期(或更长)的期限和续期承包制。另外,承包形式上也多种多样,除了家庭承包、集体承包以外等老式的一级承包制以外,还发展了土地流转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土地流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入股合作、抵押等各种土地流转承包并新形式如百花齐放。
各种林林总总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得相当仔细。然而,对于实施国有农用地的对内和对外承包却无具体规定。30多年来的立法潮流告诉我们,对于实施国有农用地的对内和对外承包,历来不搞形式主义和全国“一刀切”,实际上也确实很难做到全国“一刀切”。
首先,国有农业企业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不能“一刀切”。
国有农业企业是全国农业的主导力量,是全国粮棉油、肉食品、副食品的生产基地,占有土地资源、人才资源、技术资源、生产资源等诸多方面的优势。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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