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52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7-1(第4节)

排斥少数或者个别国有农业企业效率低下,长期亏损。按照商品经济优胜劣汰的原则,或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考虑单位承包或者家庭承包制,或者对外租赁制,应当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其次,国有农业企业职工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不能“一刀切”。

国有农业企业职工的地位,相当于国有工业企业职工的地位,他们是财政资助和供养的一类企业职工。几十年来,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均辛勤地努力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事实证明国有农业企业的劳动生产力和贡献水平,一直优于集体和集体成员。政府的信托责任,是不延迟地尽责尽力扶持国有农业企业的长期发展和保障国有农业企业职工的生活条件不降低。

如果像对待农村集体一样的对待国有农业企业及其职工,“一刀切”地全面推行承包制,不利于国有农业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也不利于保障国有农业企业职工的生活条件不降低。

国有农业企业单位承包或者家庭承包制,或者对外承包制,面临着一系列非常棘手的难题。而且,这些难题会随着农业生产形势和国家农业优惠政策的转变而转变。

在国家分税制的前提下,地方县市政府财政普遍吃紧,而中央财政相当充裕。如果中央财政能够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使出一部分资金来扶持国有农业企业,使国有农业企业体面地生存发展,防止国有农业资产流失,使十分辛苦的国有农业企业职工体面地生活,那末,这一定是一箭双雕和双赢的天大的好事和幸事。

第四,注意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风险与经济风险。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风险,是防止土地私有化、产业单干化的政治风险和走私国有土地的法律风险。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国有土地的宝贵资源,调动国有农林牧渔场职工及其家属的生产积极性,克服小型农林牧渔场的实际困难,挖掘潜力,优势互补,统分结合,灵活经营,想方设法增产增收,增加职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