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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8-1(第3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有偿使用一类的用益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并且权利的取得来之不易,经济杠杆和获利程度明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土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使用一类的用益权和用益物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并且对于农民来说权利的取得来得相对容易一些,经济杠杆和获利程度不甚明显。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列一章来专门规定,有其特定的含义。

建设用地,指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游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筑物、构建物的用地。以上“建设用地”,应当区分国家所有的与集体共有的两种性质的“建设用地”。

建筑物,主要指住宅、写字楼、厂房、商铺等不动产建造物。

构建物,主要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不动产建造物,譬如道路、桥梁、隧道、纪念碑和规划小区的水塔、水池等配套设施。

社会主义国家以法律形式确保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有的法律地位,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确认和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意义的是,国家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档次,用地产经济手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土地租赁与使用市场上的积极作用,盘活房地产商品经济,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改善人民的居住生活,美化城市环境。同时,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原则

1.一般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所遵从的一般原则是“统一规划、专地专用、有偿使用、适度从紧”等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适度分离”、“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和“登记生效主义”的指导方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均以以上原则相关联勘定或者适时地个别地调整土地物权政策。

(1)统一规划。指的是全国各地的城市土地征用、农村土地征收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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