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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7-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7-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房地产开发商等一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使用期限等项内容的制式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之土地所有权人依据法定的程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所有审批与执行事务后才与一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注册登记以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开始生效。

出租宗地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手续的,应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以登记生效主义为要件。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不动产权利成立登记的前提条件。没有出让合同,登记机关无从下手登记,即使登记了也无据可查;没有建设用地出让登记,出让合同难以发挥法律效力。以登记生效主义为要件,并不是说出让合同不重要和“可有可无”,而是相互之间有着不可或缺的共同目标和共同步骤。出让合同记载的具体内容,远比登记的内容丰富而完整,是当事人维权的主要证据所在。毫无疑问,出让合同于登记生效主义构成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以格式化、书面契约双方为之,厘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定分止争。因为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很长,最短的也有40年至50年,最长的可达70年,出让合同规范化,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长期保护和随时查询,尤其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至关重要。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国家所有的土地,以供建设用地的使用者使用,即让出土地使用权给有关的单位与个人,以便于权利人建造建筑物、构建物,开展经营活动。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需要签订合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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