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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8-1(第3节)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以上的“房屋”,代表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地上附着物。

二、一般概述

1.关于“公共利益”的话题

关于“公共利益”的话题,物权法反复出现了好几次了,笔者也分析过好几次了,修法建议也提了。在本文再反复提那个“公共利益的概念”,也没有多大意义了。如果要较劲起来,可能会没完没了。现在只能是这样之的:政府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那么就是公共利益,政府不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那么就不是公共利益。对于广大的拆迁户而言,对于收回建设用地的初衷、对于是不是公共利益,这些还不是最重要的事情。最重要的事情在于他们能否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妥善安置。

有人说“公共利益是个大箩筐,什么需要就往里面装”,流露出一些很不满的情绪。特别是为了房地产开发的商业利益,也被冠名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的立法专家说,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动态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公共利益等等,很难界定。许多征地、拆迁事件中,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不得要领,矛盾多多。

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请参见《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文章。

2.关于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论:一是,政府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提前单方面终止出让合同,对于另一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双方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赔偿;二是,经济补偿的主要对象和大头不是土地使用权,而是房屋的所有权。尽管本条款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放在前面,将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放在后面。

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于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其性质应当是赔偿而不是补偿。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国家是如此,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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