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市场”的动议。这跟我们想象的不是一样的。其立法目的有目标性与建设性,原来是这样的。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是将农民占有的耕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土地改变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商品住宅基地的总称。按照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学权利与义务衡平原理推导,有宏观均衡与微观均衡、有总体衡平与部分衡平之分,当因受现实条件所限不能达到绝对公平时,法律应当不遗余力地达到相对公平的战略目标。
二、一般理解
近几十年来,房地产市场建设管理的经验表明,将农用土地征收为国家的建设用地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与做法,广大农民群众也乐意接受。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府与农民互动共赢是最好的物权共同体,对国家对集体对农民个人都有一定的长远的好处。政府征收农用地,能够承诺各项经济补偿,作好善后的拆迁安置、征地安置和就业培训、困难救济、养老保障以及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等项工作,广大群众也比较省心放心。国家征收农用土地用于经济建设,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促进部分农民由低端的农业转向中高端的工商业,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集政权主体与物权主体于一身,其土地建设的社会化管理水平、集约化利用土地资源的能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谈判水平等各个方面均优于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让农民群众比较有信心。许多集体基层组织基本上是一盘散沙,领导干部往往缺乏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的认知反应能力,他们经营农用土地比较在行,经营建设用地则不怎么在行,需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各项帮助,许多干部群众也一向认为农村土地本来是属于国家的,他们自己本来是生产经营者,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认为国家征收他们使用的土地是收回土地,支持国家征收他们使用的土地占大多数。
三是由国家征收农用土地为国家建设用地见效快风险小,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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