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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9-1(第3节)

准用使用租赁的规定。”

关于收益租赁,土地不动产的收益租赁与房屋的收益租赁有很大的不同,占有形式上,前者可以长期事实占有,后者不可以长期事实占有。法律所调整的关系是,要使收益出租人和收益承租人双方合理有序地得利,要始终将土地的事实占有与法定的权利占有保持一定联系又保持适当的距离。这种物权化保护机制,从农地收益租赁很快发展到建设用地收益租赁。

各个国家的土地经济制度不同,收益租赁的用益权以及用益物权制度也就不同。土地福利化国家比较注重于将私有土地集中起来,实行土地公有制,收益租赁的范围相应缩小,使用租赁的范围相应扩大。即使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土地福利制度的,因此,广泛存在收益租赁与使用租赁并存的现象,存在此长彼消、彼长此消的现象。

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可以称之为土地福利化制度,以宅基地用益权即使用租赁权最为明显。中国城市的土地制度,可以称之为半土地福利化制度,以划拨的建设用地用益权即使用租赁权为标准的土地福利化制度,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役权也是土地福利化制度。

二、“统分结合”的宅基地物权关系

1.“统分结合”的物权关系

土地的权利,作为一项政策物权、先天物权,与所有制确实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当下中国的集体所有制也确实不好断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更加不好断定。既然如此,那个“集体土地使用权”不是比“集体土地所有权”更好一些吗?说穿了,自从人民公社被取消以来,中国农村的财产关系,就是村组集体与村组成员的财产关系,并且是若即若离的松散的财产关系。自从06年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费以来,村组集体与农民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就更加松散不堪了。村组集体与村组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财产关系,仍然保留了共有财产的成分,但不是唯一的成分,也就是村组集体宅基地共有权与村组成员宅基地私有权之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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