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9-1
地役权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地役权,是不动产权利人相邻关系土地利用权的一种特别的物权化权利,即地役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相邻供役土地的便利,属于优先级特殊性的土地利用型土地用益权,亦称地产用益权。这是地役权的基本概念,也是基本的地役权概念。建设用地之地役权是长期的甚至于永久性、永久定格化的地役权,是最重要和最普遍存在的利用权。农村田野地役权多数是临时的单一土地使用权、利用权的地役权,属于短期的地役权。依照“房地合一”处分原则,都是可自然转让、自然抵押、自然继承、自然受遗赠、自然受赠与的“自然地役权”。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解析上述条款,可以认定为地役权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地役权是一种共益性或利他性的特别定限物权。
地役权,就是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共益性或利他性的特别定限物权。由于法定地役权人可以“合理侵入他人土地”,使得需役地变成了共益性或利他性的土地。因此,虽名为“定限物权”,权利有些放大,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定限物权实际要大许多,甚至于土地所有权也会向地役权让步、让利几分。
第二,地役权是一种传统性的不动产特别利用权。
在整个大陆法系中,或者说在整个普通物权法系中,地役权是一种很传统、很牛的土地利用权,或者甚至可以连带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动产特别利用权。其主要的不是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主要是由土地利用权制度规范与调整。地役权制度实施几千年来一直经久不衰,充分证明了这项制度是有益无害的,对于调整特定的土地物权关系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第三,地役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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