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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9-1(第4节)

权、相互容忍“合理侵害”的地役权,还可以达成友好相邻关系分享利益式地役权。双向土地利用权,同时出现的概率较小,物权法调整的重点不在此方面。遇到此类情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的则按照约定俗成的原则和办法执行。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办法,物权化保护模式,倾向于确认地役权人的合理需要和“合理侵害”。

二、需役地与供役地

需役地与供役地,这是成就地役权的最基本的客体。地役权不是空中楼阁,地役权人也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需要利用自己的土地和他人的土地来完成地役权的链接工程,并形成一种可靠性甚至于长久性的物权关系。

需役地,即地役权人需要利用他人占用的土地。因为地役权人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不得不利用他人占用的土地来发挥物的效用,而法律必须出面以“调和人”的姿态来协调双方的物权关系。其物权化倾向,是授予地役权人特定的权利与义务,支持地役权人合理地利用他人占用的土地,包括一定限度和特定范围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以及供役方的建筑物在内。

供役地,即土地占用权人依法提供给地役权人利用的土地。同样是因为地役权人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不得不利用他人占用的土地来发挥物的效用,而法律必须出面以“调和人”的姿态来协调双方的物权关系。其物权化调整倾向,是在不妨碍土地占用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形下,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和合理索取或者分担相关费用,让地役权人和供役权人各得其所。为了执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定的要求是,土地占用权人即供役权人的义务,应当提供让与土地利用权的义务于地役权人即需役地权利人一定的方便或者容许“合理侵害”,包括提供一定限度和特定范围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以及建筑物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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