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权,是需役地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极少有收益的权利,因为需役地和供役地是个闭路循环的准共益型的物权关系,不可能也不允许当事人拿需役地和供役地来谋利生财即“收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6条
相关名词:
〖以土地所有制区分的地役权〗〖以需役地区分的地役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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