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1-1
以需役地区分的地役权
需役地条件下的地役权,因条件反射的作用,萌发出不同的地役权生态环境和成长机制。这也叫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养一方权。
一、宏观区划的地役权
宏观区划的地役权,就是指城市区域内主体的地役权和乡村区域内主体的地役权两大类别,依行政区域与地役权功能的不同而成线性规划排列。
古典物权法的重点在于乡村的地役权,这跟当代物权法的重点在于城市的地役权有很大的差异。城市的地役权本身是个宏观类型的地役权,通行、引水、排水、铺设管线等类型的地役权星罗棋布,遍布全市的每个角落和千家万户,出于分工协作的缘故,多种行业的企业自然而然地成了地役权的第三者,有效地化解了地役权设立上的矛盾。
解读地役权,不能将不同土地所有制的地役权混为一谈,也不能将不同土地区域的地役权混为一谈。只有认真比较才能鉴别,只有认真鉴别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来。
1.城市的地役权
城市的地役权,亦称泛地役权、基本上是无限期的地役权,指在城市区域内所产生的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集约化、节约化、公共化、公益化、福利化地役权。其显著特点,一是双向地役权和多方位网络化、定型化、常态化、长久化相互利用土地、建筑物占绝大多数,很多地役权一直持续数十年甚至于数百年以上。二是基于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条件,明显地体现出积极地役权、泛用益型地役权、长期地役权、固定地役权和集约化、公共化、公益化、福利化地役权的诸多特征。
城市的地役权,就是国家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其优先权等级为第一级。由于乡村地役权走向式微与没落,城市地役权愈加朝气蓬勃。毫无疑问,物权立法和物权知法的重点始终在于城市的地役权。
城市的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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