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所独有,农村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不同土地用途的地役权,其物权关系也不相同。
(1)建设用地地役权
建设用地地役权,主要是广泛存在于城市地区,农村的村民住宅用地、乡镇企业工商业用地等亦属于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地役权无论是存在于城市或者乡村,或者无论是土地所有制是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共有,均具有明显地体现出积极地役权、用益型地役权、长期地役权、固定地役权的主要特征,应当是地役权家族中核心地役权。
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全国土地三大类型分别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于建设项目的土地,包括建设项目中的需役地,一同视为建设用需役地。
农村的宅基地地役权也属于建设用地地役权,但很少有人提及此类地役权。中国农村有很多住宅越来越高档化、类城市化,甚至于有特殊化的地役权。农村一些间隔距离较大的平房附属设施的地役权,可以用于养家禽、家畜,会产生许多蚊蝇害虫肆虐和许多臭气熏天,而在习惯法上却是认定为“可容许的范围内”行使地役权,只不过是对于污水横流他人地面的行为应当限制而已。所有这些特殊的建设用地地役权,城市建设用地地役权中是不会出现、也不会为法律所容许的。
(2)农用地地役权
农用地地役权,亦称田野地役权,广泛存在于农村地区和市郊,农村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地役权,古典民法称之为田野地役权。与农业生产活动有关,主要类型为季节性、临时性的地役权有关,可以不长期占有需役地,仅仅利用供役地,属于单一利用权型的地役权。
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全国土地类型分别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在此基础上设立地役权,一同视为农用地需役地。
2.分层划分的地役权
按土地分层划分的地役权,是因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7页